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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3月15日前夕颁布。根据意见稿,个人在网上开店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另一些大卖家,要办执照和收税,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1月22日广州日报)
对于部分交易较大而长期从事网上交易的个人网上商店,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并依法缴税,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对于日益发展和扩大的网络交易和“网上商店”现象,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和引导,有利于维护网上商店的健康发展,对于打击网销欺诈、抵制伪劣商品,以及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将大有裨益。应该说,国家有关方面及时介入个人网上商店的管理领域,是现实所需也是时代进步的标志。
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加强对这一领域管理的同时,将一定程度上增加开设网店者的财力负担。比如工商注册的基本费用、依法缴纳的增值税等等,也可能对正处于成长期的网上交易带来负面影响。工商总局在相关规定中,将个人偶然间在网上平台出卖个人物品行为,暂为纳入正规管理范畴,这是理性的,但也是应该的,毕竟真正占网络交易主流地位的是长期性从事开网店的个人或企业。但对于个人(企业)网店开展管理和纳税,将面临两个负面问题:一是原本网上产品就比现实中便宜不少,这也正是网上交易火爆和引人的根源,如果一旦与现实接轨,同样征收4%的增值税,再加上运费、管理等成本,那么,没有利润的网上商店谁还开?有可能导致大量网店退出。
其二,如果一些个人网店为了生存和保证自已的利润,不得不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成本,导致网上商品比现实中一点也不便宜甚至还贵。谁还在网上购物?大量网店同样将有倒闭之虞。
笔者认为,国家有关方面在对个人网店进行监管和征税之时,还是多一些审慎思维。至少,不宜将网上商店和商品的纳税标准和现实社会中的商品交易持一个标准,理论上征增值税应比4%低许多。在如何对某类行业或商品征税上,曾任法国财务大臣的巴蒂斯特·科尔贝认为:“一位好的税务官应该把征徼税款当作拔鹅毛(那个时代鹅毛的用途肯定很大),登峰造极的手法是既能揪下最多的鹅毛,又能把鹅的痛苦叫声压得最低。”话说的虽然通俗些,但道理却是极合理的,不妨借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