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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备受关注的全国最大走私手机案在珠海中院开庭公审,首犯黄晓凯拒不认罪,其从京城请来的“名状”则咄咄逼人,当庭质疑公诉人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然而,就在上周五,庭审的第五日,公诉人有了新证据显示黄晓凯除走私外,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人依法建议对此案延期审理,经合议庭同意,此案再次开庭时间待定。
面对黄晓凯的辩驳及辩护律师的质疑,部分旁听审理的群众产生了疑问。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检察机关日前对这些疑问作出说明。
关于举证案情复杂,需严密举证
持续5天的庭审过程,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公诉人举证。部分旁听群众出现了疑问:“举证需要这么长时间吗?”对此,检察机关解释,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曾建议将庭审时间控制在2天之内。但由于此案首犯拒不认罪,同案犯在庭审阶段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全部翻供,有的部分翻供。法律规定,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加之,黄晓凯犯罪集团走私手机案案情复杂、犯罪环节多、涉案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全案有案卷102卷,累计有2米高,因此本案的举证时间较长是难免的。
关于延期新证据出现,依法推迟
庭审进行了五天,法庭突然宣布将延期庭审,让不少旁听群众大惑不解。公诉人向南方都市报记者说明,本案有新证据显示,被告黄晓凯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之外,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其他有关犯罪,因此,公诉人建议对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的规定,同意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毫无争议,因此不存在拖延诉讼。
关于辩论辨明事实,非口舌之争
经过五天漫长的庭审,有的旁听市民希望尽快看到激烈的法庭辩论,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法庭辩论的前提应当是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控辩双方的观点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法庭的质证、举证阶段就显得特别重要。
同时,此案的辩护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具有较高法律修养。因此,相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公诉人和辩护人都会有理有据有风度地进行辩论,绝不会为逞一时之口快,采用不适当表述方式进行辩论。
庭审回顾
混淆视听?举证顺序举证人说了算
庭审第三日,当某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人的举证方式“不符合举证体系,混淆视听”时,公诉人予以了反驳。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诉人出庭举证规范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根据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举证方式和举证顺序。
公诉人反驳说:“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人,公诉人以何种方式、何种顺序出示证据,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而定,举证体系是由公诉人拟定的,记在公诉人的心里,掌握在公诉人的手上,你怎么知道公诉人打乱了自己的举证体系呢?是不是公诉人没有按照辩护人事先准备好的质证提纲来示证,打乱了你的质证体系,就觉得公诉人的举证方式不符合规定呢?请问公诉人不符合什么规定?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职责本身就不同的,看法也肯定不同的,发表不同的看法就叫混淆视听吗?混淆了什么视听?”